上海有过这样一个案例,嫌疑人跟一名女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,在2008年女子父亲为了得到男方的拆迁利益,要求自己的女儿跟对方结婚,用女子的话来说是被自己父亲强迫自己嫁给对方的,至于彩礼嘛这个她没有说有没有,但是两个人在合法登记结婚得到证件后,嫌疑人在当天晚上想要跟女子发生性关系,但是被女子拒绝,两个人吵了起来最后不欢而散。

在这之后两个人分开生活达到两年的时间,双方的收入都是自己掌控,2010年3月份,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两人的关系没有破裂到离婚程度,所以判决结果是不支持离婚,判决下来后两个人都没有上诉,事情又这样拖下去了,女子其实是想等到时间过再起诉离婚。

2010年6月一天晚上,男子到女子上班的单位门口堵住女子,强行把她拉上出租车,把女子强行带回他的住处,并在自己的住处强行要跟她发生关系,女子反抗不愿意顺从,最终男子用语言威胁并殴打女子,最终在强迫下发生了性关系,隔壁居民感觉情况不对选择报了警。

警方第二天逮捕了男子,男子被逮捕感觉到莫名其妙,但是警方说明了抓捕原因后,男子说自己两个人是合法夫妻,合法夫妻之间做夫妻之间的事情警察不能管吧,他觉得合法夫妻妻子有在夫妻生活上面尽到义务,男子作为丈夫有权利享受夫妻生活才对,自己怎么就成了强奸了呢,他完全的不明白。

男子被抓一个星期后,女子向法院起诉离婚,一个月以后法院的判决下来了,判决双方结束婚姻关系,后来法院对女子报案自己被丈夫强奸的案件当中,嫌疑人利用暴力殴打口头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跟自己妻子发生关系,虽然是在婚内,但是也是属于强迫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,属于婚内强奸,男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。
这个案子基本上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婚内强奸案件样板,什么是强奸,那就是强迫妇女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就叫做强奸,但是婚姻本身就有享受夫妻性生活的权利,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,男的强迫发生性关系被认定强奸,说就算结婚了也不能违背女性的意愿,女性有权利拒绝。

但是有一点说回来,女性的权利得到保证了,那女性的义务怎么没有做到呢,男人的权利谁来保障,不能只是保障女方的权利而忽略了婚姻当中另一方的权利吧,所以网上很多人对于这个婚内强奸的判决感到看不懂,如果说在起诉离婚的时间内强行发生关系被判强奸可以理解,但是本案并不是在这个特殊的阶段里面,所以案件的重点在于暴力殴打威胁上面,但是女性在婚姻期间不履行妻子的义务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这个对于婚姻当中付出巨大代价的男方来说完全不公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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